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在《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撰文认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从而对我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共有序言13段和条文138条,后来又增加了1988年通过的2条修正案和1993年通过的9条修正案。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也是最好的一部宪法。它充分体现了由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确立了的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宪法:
在政权性质方面,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切合中国实际的。现行宪法还规定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和人民政协的作用,并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经济制度方面,现行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结构,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政治制度方面,现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并将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宪法。现行宪法还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了乡的建制,不再确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现行宪法将实际存在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肯定。现行宪法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都作了较之以前宪法更为丰富和完善的规定。